商标代理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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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5 08:31:08

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13年1月,福建漳州市人张某,在龙文区某社区雇佣人员通过其在淘宝上的网店“某某旗舰店”从事服装经营。当事人从厂家购进“黛欣琪”和“黛莉安”商品,一部分通过当事人的网店加价销售,另一部分让员工将原商品上的“黛欣琪”和“黛莉安”商标标识拆换成“兰欧丽”商标标识后通过网店进行加价销售。当事人更换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上海商标注册人的同意。

二、违反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伪造或冒用公司名称。

2011年12月,上海市浦东区人李某某在康桥镇川周公路3158号租借的房屋内,将从绍兴某某医药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脱脂漂白纱布加工成不同规格的分切卷,配上尺子、别针、丝带等辅料,装进当事人委托他人印制好的包装盒内,制成“月美佳纱布腹带”产品,并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月美佳纱布腹带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利用“枸杞娃娃”淘宝账号,在淘宝网上进行展示。经查询,该企业名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属于当事人自己伪造。

三、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

2010年6月,江苏常州江某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服装的过程中,通过从服装市场直接购进,或在加工厂直接订制的方式,获得与23区、组曲、ICB、自由区等知名品牌服装同样款式的服装,然后在网站的商品说明上使用23QU、组QU、IC*、自由*等文字,混淆这些服装与知名品牌服装的关系,使消费者将这些服装误认为是上述知名品牌服装,而实际上当事人通过快递发给消费者的是没有任何商标的服装。

四、利用网页发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企业或商品信息。

2012年1月,上海某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增加企业的影响力,增加产品的销售量,在其自有网站上对外发布公司代理销售的医疗器械信息。经核实,当事人对外发布上述医疗器械产品的广告宣传用语,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上述产品的适用范围明显不一致。而当事人为推广宣传、增强销量,编写广告用语,误导消费者认为上述产品具有广告宣传所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和用途进行虚假宣传。

五、恶意诋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07年起,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在安全软件方面所占有的优势地位,在未进行第三方权威测试证明的前提下,采用多种方式,公开宣布其多家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捏造虚假事实或扭曲、隐瞒竞争对手产品的真实情况,误导限制用户自主选择不同的服务,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具体采用方式为三大类:第一大类为主观拦截竞争对手产品的默认设置与安装。第二大类为诱导卸载。第三大类为影响使用。

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

2012年2月,江苏泰州人戴某、吴某某协商共同投资,合伙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泰尔维亭超级P57蝴蝶亚复合食用仙人掌减肥食品。2012年5月,江苏省泰州市工商机关联合公安部门,权利主张人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泰兴市内的实体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鉴定该泰尔维亭超级P57蝴蝶亚复合食用仙人掌均为假冒。

七、未经许可,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

2011年4月,北京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在湖北襄阳设立分公司,并在该公司开设的团购网站上开设襄阳团购频道(分站),在襄阳境内开展网络团购业务。该分支机构2011年4月开始正式营业,招聘员工30人,人均月工资1400元,至2011年6月已与27户用户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分公司的整个管理及组织架构,完全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分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运作。但直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八、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或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

2011年,重庆人周某建立了名为“永川在线商城”的网络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首页公告栏发布公告,未经同意,擅自披露了消费者陈某的个人信息数据,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职业、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消费者多次与其沟通删除,均未得到理会。接到举报后,当地工商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一周后,工商机关再对该网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站仍未改正,因此决定立案调查,现已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九、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

2007年10月,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建“返利网”网站,引导消费者到与当事人有合作关系的电子商务商家处购买商品,交易成功后,电子商务商家向当事人支付一定比率的佣金,当事人将佣金中的一部分以返利的形式返还给成功交易的消费者。消费者须与当事人签订《返利网用户使用协议》并注册成为会员。经调查,该协议中明显存在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网友在问题中提及的“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其实是指软件的开发者为了取得明确的证据,避免日后陷入纠纷而对软件的著作权进行了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分为:1.软件著作权登记;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登记。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次,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而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则需要通过申请专利来实现。从理论上讲,对软件本身的保护,仅仅是保护了一种具体的编码程序,而对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则实现了在此设计思想下所有可能编码形式的打包保护。

再次,软件的著作权只需具备独创性,而软件申请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软件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不影响其进行专利申请。虽然软件著作权先申请,但是软件系统的技术核心、构想、模型等没有公开。申请专利的话,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不会有丧失新颖性的问题,因为著作权没有新颖性,只有独创性。

身边许多商标纠纷事件发生之后,人们对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视了,上海商标注册数量每年更是以迅猛的势态增长,那么对于商标代理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吧。在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方面是毫无差别的,其主要的区别在与介入了第三方,所发生的联系都是经由第三方,在提交文件和文件递交的方式上稍有差别。

商标代理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商标注册联系方面:个人直接到商标去提交申请办理,商标局登记的是个人的地址,因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在这么长时间内个人的地址经常有可能变动,导致后期若有关于商标的官方发文没有收到,从而导致商标被撤销等情况出现。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则是当事人交由文件给委托方,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商标局登记有专门的代理人服务,并且商标法发文也会抄送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若靠谱,会保证及时将商标局文件通知申请人,不会错过商标撤销通知等商标局文件。

商标注册提交的书件方面:个人办理想商标局提交相关的商标资料需要自行准备,而且无法享受到专业代理机构提供的检索服务,评估商标成功率的服务,及确定商标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也需要个人去选择,因个人并不是商标方面专业人士,往往会有错漏。委托办理需要签署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其他的文件由代理机构准备,省时省力而且能够提供更专业的商标服务。

同时由于申请注册商标所涉及到的商标法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对于初次申请商标的人士来说,由于盲目的申请,没有处理好细节,导致申请注册过程中商标被驳回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结果。而找代理注册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一问题,通过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在减轻商标注册成本的同时也能确保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以上就是有关商标代理申请与个人直接申请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到注册商标的朋友们。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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