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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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3 08:27:28

现在注册外资公司都是非常快的,找注册一家公司最快当天就可以拿证,注册外资公司具备聘请低成本,方便管理等特性,凭借这种优点,非常容易吸引住到创业人的眼光。因此,愈来愈多的人挑选申请注册外资公司,那么申请外资公司常有什么益处呢?又要留意什么难题呢?网编梳理了下面的原材料,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注册外资公司的好处:

1.有利于绕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由于外汇交易制度的要求,赴境外上市制度更加严苛,及其一些人为失误的造成,容易上下企业的国际性融资。预估耗时等候资质审查和准许,还不如立即找寻一些代理商个公司来注册,用该代理商公司的委托人进行有关国外融资及其发售,能够超过事倍功半的实际效果。由于国外离岸账户公司的周转资金不接到一切财务会计基础知识的限定,公司在资产使用上更加方便。

2.有利于发展趋势海外业务流程提高企业品牌形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慢慢发展趋势,当今商业日渐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都是更加显著,企业一般会以海外营销推广的方式来扩展企业整体实力,扩张内资企业公司注册企业运营的范畴,从而让注册创立的投资者注册公司朝向全世界进行海外业务流程,进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性知名度。

3.外资公司能够立即聘请我国职工,减少公司的成本费。

4.在我国更容易申请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技术性专利。

二、注册外资公司的注意事项:

1、外资企业企业的公司股东:能够为国外企业,还可以国外住户。而中外合作公司的公司股东,严格管理只有是我国公司,不可以是中国人。注册外资公司时,要递交公司股东的身份证件证实和汇算清缴报告。国外企业递交经公正组织公正过的开张证实,国外中国公民递交合理合法合理的国外护照。

2、外资企业企业注册资产:在中国内地注册外资公司资产需认缴出资额。境外投资者需在注册资产全额立即汇到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而且由技术专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示汇报。

3、业务范围:外资公司业务范围填好慎重,中后期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超越公司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篇幅在100个字之内(含标点以内)。必须后置审批的新项目需事前赢得国家商务部的准许。

4、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务必是商业的,并递交经营地租用证实及税票、房产证明等。

注册外资公司有别于内资企业公司注册,外资公司必须考虑相对的标准规定。并且中国创业人倘若想创立外资公司也只有以企业为企业添加外国投资注册的公司,而不可以以个人身份来超过添加外资公司的目地,这一点请尽量了解,注册外资公司优点多,是时下诸多创业人涉足国外市场的挑选。

商标固然重要,却也不要忽视了专利。今天小信来说一说,企业在注册商标之后,为什么还要申请专利?商标和专利都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都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重要的一种无形资产的体现,也代表着企业的软实力。商标和专利都可以进行转让、许可、质押等等运营方式,在帮助企业赢得财富的同时,也彰显了企业的影响力,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形象。

同时还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不必可少的一环,给企业品牌增值加分。不过,商标和专利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时间的保护上,商标是10年期限,专利则是保护的有效期应不少于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终。商标申请专利的好处:商标申请防止因泄密,使技术成果流失;商标申请增加了无形资产,并可用以质押,进行贷款或融资;商标申请可独家垄断专利产品销售市场,获得经济效益;商标申请可以利用专利技术作为产品宣传的卖点,提高产品档次;商标申请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或实施专利许可,获得经济效益;商标申请专利的数量达到具一定时,可申请科技企业享受政府税收、出口贸易等优惠政以及重大项目的投标竞标;商标申请专利还可以积分入户。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例如:原文件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主动站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请求书未签章,可以通过主动补正提交经签章的请求书;申请委托有专利代理机构的,若申请时未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可以主动补正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主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答复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书时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和处理。

对请求书的修改要通过专门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不能按照这里所说的主动修改的手续办理。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准确地与发明内容相适应或更符合逻辑。为了使专利申请符合单一性的要求或加强保护,申请人也可以增删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例如,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图面说明和摘要等。这些部分可以根据说明收实质部分的内容作修改,使芙与发明主题更适合,使公众与审查员更容易理解发明。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人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例如,发明目的与技术解决方案明显不相适应,可以依据技术方案对发明目的作适当修改;在申请有符合单一性的情况下,修改说明书,使其符合单一性的要求;将申请时仅写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写到说明书中等。

一、办理依据及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商标注册申请书》可以以纸质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4.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5.《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启粤代理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六)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肖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八)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九)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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