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义申请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上海商标注册_专利代理申请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个人名义申请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个人名义申请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6 08:07:27

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法等项目。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医药专利、植物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补充专利或补充发明人证书、补充保护证书、补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1、发明名称应简明、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主题。

名称中不应含有非技术性词语,不得使用商标、型号、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称等。

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超过25个字,应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2、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应按以下五个部分顺序撰写:所属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

3、技术领域:

应指出本发明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是指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可以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背景技术是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它是作出实用技术新型技术方案的基础。此外,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引证文献、资料的,应写明其出处。

发明内容:

应包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其有益效果。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是指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应当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写明实用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但是不得采用广告式宣传用语。

4、技术方案:

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的形状、构造特征,说明技术方案是如何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时应说明技术方案所依据的科学原理。

撰写技术方案时,机械产品应描述必要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关系;涉及电路的产品,应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机电结合的产品还应写明电路与机械部分的结合关系;涉及分布参数的申请时,应写明元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涉及集成电路时,应清楚公开集成电路的型号、功能等。既要写明主要机械零部件及其整体结构的关系,又要写明电路的连接关系。技术方案不能仅描述原理、动作及各零部件的名称、功能或用途。

5、有益效果:

是发明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及积极效果,它是由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技术特征产生的必然的技术效果。

知识产权字面上被理解为所谓的知识专有权。它是知识劳动成果所有权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对著作权或各种著作权具有保护和尊重的意识。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另一类是著作权。

1、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在工业、商业、农林等领域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它主要包括两类:专利权和商标权。

2、二是著作权,一般指著作权和文学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精神权利的总称。常见的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知识产权,无论是专利权、著作权还是其他财产权,通常在版权登记后归个人或组织所有。知识产权虽然具有独占性,但考虑到长期私有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法律上对知识产权作了一些规定或限制。

首先,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存在于作品或产品一经出现,而是通过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除相关法律对某些专利或著作权项目有特定的规定或限制外。

第二,对权利期限有明确规定。有的违反有关规定或错过期限,所有权可能不再属于原所有权。

第三,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并有相应的执行制度。知识产权登记后是永久拥有的吗?根据上述内容可见,知识产权登记成功后只是拥有一段时间内的权利,到期后需要办理续展等,若是到期后没有续展就意味着可能将失去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A、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正副本均可);B、商标黑白稿一份(如果图样是彩色且需要指定颜色的还需提供彩色图样一份);C、商标类别及产品;注:公司名义申请商标类别无限制上一页:个人(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上一篇:企业不注册商标有哪些危害?

下一篇:如何判断商标注册公司是否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