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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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5 08:40:30

众所周知,想要成功注册一个商标需要1年左右的时间,这是因为进行上海商标注册的步骤非常繁琐、商标局的工作人员还会对商标的注册的相关资质进行详细的审核、且排队注册的商标非常多短时间难以完全处理。那么很多商标注册者都会产生疑惑:怎样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接下来我司就为大家解答。

材料准备充分根据商标注册审核的流程显示,注册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后,商标局首先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资格、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规范等。

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重新提交符合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严重不符合规范的,商标局将作出退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所以,商标注册者们应该提前将注册材料准备充分,这样一来才能避免由于材料不齐重新审核而浪费时间。

合理地选择商标标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目前有一些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标志,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等都是不能通过商标注册审核的。所以商标注册者在注册之前就应该极力避免出现以上的这些情况,选择合适的商标才能加快商标注册的步伐。

提前做好近似查询这一步骤十分关键,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商标注册者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只有提前做好查询工作,才能更快地进行商标注册。

积极应对商标异议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的3个月里,随时有可能被他人提异议。商标一旦被提异议,商标申请人如果未能及时拿出相应证据证明商标的合法性,该商标就会被驳回,不予注册。所以,建议商标注册人能借助靠谱的代理机构(比如我司),积极应对商标异议。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想要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注册人自己做好准备至关重要,其次在自己不能充分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时,选择合适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忙也很重要。

商标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今年以来,市工商局深入开展了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抓好源头治理。开发商标数据管理和商标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商标代理机构信息进行即时查询和监测分析。今年以来,对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764户市场主体进行逐一走访,对在总局商标局备案的280户商标代理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依托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整合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联合征信系统、情报信息平台、商标监管服务系统、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五大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推动代理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表彰评优等方面的运用,对失信代理机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三是加强案件查处,形成行业震慑。依托工商情报监测平台,在互联网上建立搜索模型,实现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自动搜集、智能研判。利用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固定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证据,提升案件办理的针对性。

四是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等多种行政指导方式,从诚信经营、严格履约、规范收费、合法宣传、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等六个方面,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服务行为287户次,开展行政约谈86户次。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健康发展。出台《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指引》,构建代理业务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企业的商标作为企业的产权之一,与企业的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财富。商标具有实际价值,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通过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价值极大,因此企业更应对商标这一必要的形象特征及无形资产加以重视。

上海商标注册在流程步骤上并不复杂,但是耗时较久,且企业注册商标没有加急措施,全程注册下来需要1-1.5年。商标的使用权为十年,每十年需续约一次,可无限次续签。

商标注册流程如下:1、商标查询申请人首先要选择要注册的商标,文字商标注册前一定要进行查询。

2、提交商标申请申请商标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商标的申请材料会略有不同。商标注册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一式一份,由申请人盖章;《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一份,由申请人盖章;

3、商标申请的审查商标形式审查: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经过3个月的商标公告,无异议后颁发商标证书。

企业商标注册有以下几个要点要注意:1、企业在申请商标时最好将商标拆分申请。若组合申请将会已通过率最低的元素的通过率为基准,而将商标logo中的中文、英文和图形组合分开申请时通过率会更高。且分开申请的商标元素在单独使用时受法律产权保护,任意组合使用时也会受到相应的保护,反之以组合申请商标在分开使用时单一的元素并不会受到保护。

2、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建议全类别注册商标。全类别注册商标是一种对优秀商标的重要防御战略,战略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同一商标运用在完全不相同种类的产品或不同行业,防止其他人在未取得己方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他产品或行业使用本公司的商标。

代理公司在办理商标申请时确实比自己办理更有优势,首先代理公司熟练掌握商标审查标准,更重要的是熟悉商标局内部的一些审查惯例。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查询,准确率也会有相应的提高。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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