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零售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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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零售责任是怎样的?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15 08:21:36

商标侵权零售责任,如果发生了侵权商标的行为后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或者是协商后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所有的企业都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注册企业商标的,那么商标侵权零售责任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之规定,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二: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上海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虽然国际商标都是一样的,但是想要拿到国际商标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容易,我们该怎样注册国际商标呢。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区域性的,全世界这么多的国家,在每个国家都登记是不可能的,那么我们要在那些国家登记注册商标呢。

对于企业产品已经出口的国家,特别容易出现上海商标注册,如日本、韩国、德国等,对于企业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建议尽早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做好国际商标注册工作。

企业如果打算出售自己的产品,一个新的国家或地区前,没有产品出口应做好提前注册商标,否则一旦注册商标注册或其他原因延误,将导致企业的产品不能如期进入市场,和损失的大机会。

对于尚未准备好进入市场或尚未准备进入的国家或地区,请分批登记。但亚洲联盟推荐等知识产权商标可以使用批量注册完成后,批量是指电流效率欧盟商标注册商标覆盖28个国家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为全世界90多个国家,一个有效的但需要单独指定两国。

我们能成功申请上海商标注册吗这里想说的是:无论商标注册是个人申请还是代理,都不能保证商标100%注册。现在小洁会解释原因,并给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区有朋友会问小杰,我的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已经仔细查询过了,而且没有类似的商标,非常独特。为什么还是因为类似的原因被拒绝?这就涉及到商标查询的盲区!查询系统中的数据总是慢于实际的申请,基本上可以找到随受理函发出的申请信息,但最近未随受理函发出的商标(即申请信息未录入商标数据库,或可以理解,商标局已经收到但还没有理清积压的受理)没有一个办法。商标查询的盲期以商标局的数据录入时间为准,盲期约为3个月如果在盲区,即使有人和你申请相同的商标,也找不到我们无法避免盲目期。

二、考官的主观因素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审查每个考官的考试标准不同,考试成绩也不同。两个商标的近似没有的标准,只有概率的判断。我们认为有些商标不相似,也许审查员认为它们相似,有些审查员认为它们不相似。一般来说,应注意以下顺序:商标局审查员、申请人的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注意代理人对商标短视的判断、分析、询问报告和意见。商标被驳回时,对审查员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陪审团申请复审。拿出合理的证据,为自己的品牌争取机会,可以让品牌死而复生!

三、如何提高注册成功率:商标注册存在风险。并非所有商标都能成功注册。虽然商标不能100%成功,但仍然有一些方法可以提高成功率!在申请商标注册前进行严格的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不明白,你可以找一个有经验的机构进行咨询和处理。我们不能为注册商标玩飞盘,也不能复制驰名商标,否则,我们将在公告期内受到质疑,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被拒是一种常态。商标被拒后,要冷静分析拒标原因,积极审查拒标情况,为自己的商标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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