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盲查期对于上海商标注册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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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盲查期对于上海商标注册有什么影响?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0 08:44:13

大家都知道商标查询可以查看到近似商标情况,有效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通过率,但是却不知道原来商标查询还会有盲查期。那么什么是商标盲查期呢?对于上海商标注册有什么影响?快随着我们来一起了解吧!

商标查询盲查期是什么?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并受理后,还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我们遇到过有些在受理之后很快录入系统,有些则会到实质审查阶段才会被录入数据库。据了解仅2019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就达783.7万件,可想而知录入系统工作之分庞大。

而商标查询盲查期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商标盲期,因为国家商标局网站没有及时将近3-6个月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录入到系统,导致我们在商标查询时无法检索比对到这段时间商标申请的近似情况。

商标查询盲查期对商标注册的影响

如果在先申请商标还没有被录入数据库,而这时候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刚好和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似,就因为在盲查期无法检索比对,到最后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商标局进行驳回,所以说商标盲查期增加了商标驳回的几率,这是客观存在并且无法避免的。

并且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在先原则,《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应该如何应对盲查期?

1、早注册早保护

商标申请人在确定好商标名称、商标图案后,不要先投入市场进行品牌宣传,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尽快提交商标局注册申请,早提交早审核早下证早保护,避免他人抢先注册商标。

2、切勿盲目跟风注册

不要盲目跟风注册一些热门词汇或者用语、电视剧作、网络剧作等,你以为你“抢占”先机,殊不知他人也盯紧了这个香饽饽,这类商标注册申请很大一部分都会被近似驳回。

就因为商标查询盲查期和商标局审核的客观性,所以不论是个人申请注册商标还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都不可能百分百成功,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只能是通过商标近似查询和分析,为您提高商标注册的通过率,不管怎样,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查询都是可取的。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 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册商标前期所投入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不少,如果商标自己不再需要使用,商标转让合法吗,是否可以把商标转让给别人呢?商标怎么转让,合法吗?对此,我们公司给出以下回答。

法律法规既然有转让商标的需求,那么我们得知道商标转让这个途径是否合法可行。究竟商标转让合法吗?商标转让合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转让权,即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如果想要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其他人,那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而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商标公证,这个要看递交商标转让申请之后商标局是否对此做出要求,一般建议转让商标前进行公证,使得商标转让行为多一层保障。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转让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必须意思表示一致。除此之外还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被核准转让,实现商标专用权的移转:首先,商标转让必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其次,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以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对此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也作了规定。第三,商标的转让必须办理转让注册,并经核准公告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在商标转让上采取的是核准制度,只有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字头基本条件应符合《商标法》相关审查规定,并特别针对“中国”字头商标、“国”字头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标准作了特别规定,现整理如下:

一、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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