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上海商标注册有效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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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询上海商标注册有效期呢?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9 08:56:01

上海商标注册权的期限的确定遵守两个原则:一个原则是一次注册有效时间有限制。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转让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是多久?怎么查询商标有效期呢?商标权的期限的确定遵守两个原则:一个原则是一次注册有效时间有限制。我国注册有效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另一个原则是续展次数无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连续续展。关于商标注册有效期查询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商标注册有效期如何查询?商标注册查询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也可以自行在商标局查询。通过商标注册查询有关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程序。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眼睛看不见东西、比喻认识不清)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故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二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商标续展流程也很简单,准备好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书等文件,递交至商标局并缴纳续展规费即可。如果自己不会办理商标续展的话,还可以委托给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只是一定、千万要注意在商标到期之前预留出足够的时间办理商标续展,否则注册商标一旦被注销将是不可逆的,追悔莫及啊。

人们在做很多事情的时候,也都想让它顺利的完成,而对于注册公司来说,自然也有这方面的要求,但是也不利不说,而在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它相对比较复杂,不但要面临着很多部门,同时也要让自己准备很多材料,如果自己明白其中的门道的话,如果想要顺利的完成,是很困难的,但是对于这种注册来说,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往往也都是第一次注册。

所以这之间有着很大的困难,一般来说,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能进行第二次注册的几率不是很大,所以单单的凭自己的力量,完成注册,明显是相对比较困难,但是也有一些用户在注册公司时,也是十分的顺利,那么它们是如何来顺利完成注册的呢?

可以分为许多个方面,有的是自己在各部门有着一定的关系,当然这不是普通的企业或者个人能够拥有的,还有另外一种,也就是使用一些专业的代理公司。无论是什么,也都有着一定的代理,对于注册公司来说,自然也是这样的,现在有一些专业的代理公司,也就是专业的替其他的企业和个人来进行代理注册,他们经常从事这样的事务,所以首先他们有着着一定的关系,而对于这种业务来说,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再有一个方面,也就是他们有着很好的经验,应该准备什么样的材料,什么样的证件应该去什么样的部门,他们也都轻车熟路。

《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如果核准以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作为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使同类商品生产者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限制,因为这些商品的形状是同类商品生产所无法避免的。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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