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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规避保护方法有哪些呢?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9 08:06:14
人们越来越重视专利权的保护,但大多数专利发明都是在原有知识和技术基础上的改进。此时,如何避免专利侵权是一个值得讨论和关注的问题。专利回避的目的是通过回避专利的保护范围来避免与专利权人的侵权诉讼。专利规避也是当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种法律行为。那么外观专利规避保护方法有哪些呢?下面来让我们上海商标注册来看看以下内容:
(1)仅从专利文件中避免技术问题的设计中学习,通过专利文件了解新产品的性能指标或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
(2)借鉴专利文献中避免背景技术的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不侵犯专利权的设计方案。
(3)借鉴专利文献中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内容和回避设计。在该过程中,一方面,搜索权利要求的一般省略,并且找到可以实现本发明目的但在权利要求中没有一般保护的实施例或相应变型。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应用本发明概述中提到的技术原理、理论基础或发明构思来创建不同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4)借鉴规避专利审查相关文件的设计。业主在对诉讼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不得作出限制性解释和部分后悔,这些可能是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但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5)借鉴专利权的回避设计。这种规避设计采用了与专利相似的技术方案,并且默认了至少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至少一个必要的技术特征不同于权利要求。这是最常见的规避设计,也是最接近专利保护范围的规避设计。
任何公司都不能保证100%的商标注册成功。任何商标注册都有风险,商标被驳回后,有必要重新审查。如何提高审查的成功率你需要知道以下四个要素: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声誉。申请人与商标应区分。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的全新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重要意义,商标申请的批准和注册不会引起有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适用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构成要件、作图方法、外观、突出部位、呼唤、含义等方面有明确的区别,不会混淆消费者,也不构成类似商标。在元素、绘画方法、整体外观、突出部位、调用、意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通过详细的解释加以论证,以提高说服力。
(4)根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原则和案例,每个被引用的商标都含有相似的构成要素,并且跨越了被批准使用的相似群体,但最终被批准注册。由此可见,含有相似因素的商标并非被拒绝的决定性原因,因此,商标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能够发挥商品或服务的区别功能,即应当被核准注册。
近年来,商标申请数量不断增加。到2018年6月底,中国商标申请总数为3142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数为1608万件。商标的基础越来越大,商标近似也越来越大。
为了通过拒绝审查获得注册商标,企业的知识产权帮助认为,除了上述客观条件外,专业商标律师队伍还应当对商标作出全面判断,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NIDEN应该拒绝审查。能够在法庭上审理案件,善于争辩,是挽回颓势,赢得审判的关键。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可以包含文字和图案。我们建议您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是以文字为主。因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这样就很难判断您的商标图案是否与某个现有的商标图案相同或相似。在注册商标时包含商标图案,增强了商标注册被拒绝的概率。即使您的申请被批准,被他人控告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增加了。例如,麦当劳就数次成功地在法庭上阻止其它商标使用与其商标中相似的金黄色弯弓的图案。
判断商标是否相似的最重要的标准,是其文字是否与其它商标中的文字相似。假如您成功地注册了某一文字商标,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人使用同样的名称来推销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已达到了注册商标的目的;极少数广告投资极大,设计极为特别的商标外,人们很难记住某个商标的图案,并建立商标图案与产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您的客户所能记住的,还是您的商标的文字内容。
注册文字商标,能够事倍功半;在今后使用注册商标时,您可以把已注册的商标(带有的标记)与未注册的图案商标同时使用。直观地看,这与您将商标图案与文字一起注册并没有太大的差别。而且这样做的好处是,您今后需要对商标图案进行修改时,并不需要重新申请商标。已经有十年商标注册经验的锦标智产可以证明,商标图案修改的频率,要远大于商标文字修改的频率。
如果您设计的商标图案的确与众不同,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那应该在申请商标时就将它包括在内。另外一个较可行的方法,将图案商标与文字商标分开来注册。即使图案商标注册遭到拒绝,或是今后图案商标受到他人的商标侵权挑战,也不影响注册的文字商标。申请注册英文商标后,我还需要中文注册商标吗?是的。
由于文化差异产生巨大的审美、理解差异构成商务上的鸿沟只有通过中文名称的商标注册来解决。要取英文靓名:取一个英文字母组成的名称是迈向国际化所必需的。因为企业国际化发展,所以企业标志和标准字易于被世界各地尽量多的人们所认知接受和拼读发音。由于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是世界各地不同民族、文化、肤色的人群都认知的符号,所以字母为元素的企业标志与标准字必定世界通行。
即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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