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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作者:上海协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06 08:04:32
商标可以作为彰显一个企业文化和提高企业辨识度的重要性标志,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之间的差异快速的区分备选产品,在我国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同时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能够让消费者认识到产品之间的不同,而商标注册的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此更是为企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下文便为大家简要分析上海商标注册的意义具体都体现在哪些方面。
1.提高企业所属产品的声誉和商誉商标既受到了企业商誉的影响也是企业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惠的商标注册机构其商标依附在商品之上,因此当商品产生销售时消费者能够更好的接触并更清晰认识到这一企业,所以当企业通过商标注册获得优质的商标之后,也能够更好的让消费者认同企业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声誉和商誉,卓越的商标注册能够通过商标的辨识度来让企业在消费市场之中占有更好的地位;
2.促进企业的综合实力得到全面提升企业将商标和产品进行捆绑宣传时,只有拥有更好的企业实力才能够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商标,因此通过可靠知名的商标注册能够让企业的宣传效果得以落实,将产品和商标进行统一宣传时能够更好的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因此商标注册对企业综合实力提升有着更好的促进意义;
总之,实现商标注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上两个方面,由此推断满足客户需求的商标注册价值也会随着企业的知名度逐步增长,因此企业在通过商标注册之后应当进行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来提高企业自身知名度,既能够提高企业的认知度也能够提升商标的有形价值,而其价值提升之后也能够为我国的各大类型的企业树立优良的外在形象,推动其进一步的发展并为之带来更好的前景与机遇。
当商标注册被拒绝时,不要惊慌。可以有效地保存以下步骤:01年提出撤销+复审该方法适用于引文商标申请注册满三年的情况。被引商标注册满三年的,可以撤回对方三年未使用类别的申请,撤回后再申请商标复审,并将你要注册的商标取下!02年部分被引用商标续展时间不足一年的,其他人不得申请,即使提出申请,也不能通过。
此时,在商标法律审查过程中,被异议和撤回审查的权利并不稳定。商标复审+延期审理(9个月+3个月)正好是一年。被引用商标无效的,可以撤销其商标使用权。03年如果所申请的商标是图文结合的形式,则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因外观设计相似而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前选择性地将外观设计与文字分开。
同时,对类似部分将以其他方式进行审查,以获得相应类别的使用权。04年商标的某些类别可以注册时,可以先注册,以获得使用许可。然后选择适当的方式查看被拒绝的类别。05年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多个商标相似,例如图案与商标a相似,文字与商标B相似,那么我们可以选择放弃与商标a相同的某些类别的产品或服务,然后进行复审,这样通过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06年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公司的商号相同,且公司注册时间早于被引商标的时间,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按照先申请的原则进行法律审查。此外,如果您对商标申请有其他异议,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审查!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 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 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 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 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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